沈晶律师亲办案例
法定继承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8
浏览量:474

原告杨某,女,32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男,31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魏某,女,60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齐某,女,80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杨某到法院起诉称:魏某与杨某父亲杨某福系再婚,魏某带婚时带一儿子李某,杨某福再婚时再一女儿杨某。杨某与李某与魏某与杨某福形成了被抚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115号房屋是2004年拆迁而来,是属于魏某和杨某福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85杨某福去世。该房曾评估过为400万元,原告主张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主张得到房屋折价款50万元。

被告魏某辩称:房屋的来源是魏某母亲宋某生前承租的公房,经宋某授权,魏某具备购买诉争房屋的资质后购买。诉争房屋50%的产权是魏某和杨某福的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继承分割,但是诉争房屋剩余的部分是宋某对于魏某个人的赠与。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房价是42万,但实际支付的房屋购房款是21万左右,差价差额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应该认为是宋某赠与魏某个人的,属于魏某个人所有。诉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的一半才是杨某福的遗产进行分割。认可原告所诉涉案房屋评估价为4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魏某的意见。

被告齐某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意析开房屋主张得到诉争房屋的折价款,认可房屋市场价为400万。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某福系杨某全与齐某之子,杨某福于201085日死亡。1991122日,杨某福与魏某结婚,双方结婚时,魏某带有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杨某福带有与前妻所生之女杨某,婚后魏某夫妇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进行照顾,形成抚养关系。魏某之母宋某原承租位于本市西城区房屋一间。2005年,魏某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危改区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一间,安軒人口四人即魏某、杨某、李某、明某(原告之夫);乙方选 择蜀犬吠日迁安置方式,放弃其它安置方式;乙方购买的安置房款21万元,贷款金额10万元,依据魏某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本地区经济适用房价格为5000元,购房总价款21万元。2007年魏某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李某起诉杨某、魏某、齐某法定继承纠纷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主张依法继承杨某福之遗产,该案审理过程中门头沟区法陆军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0万。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拆除他处房屋后经予的安置住房,被安置人口中包括该案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案外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利益尚未确定之前,杨某福享有的份额不明确,不宜分割。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4年杨某与明某起主扩魏某、李某共有权确认纠纷至本院,杨某、明某主张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宋某原承租公房拆迁后回迁而来,杨某虽主张其曾出资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其是否出资购房与《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预售合同》上所列应安置人口均不当然形成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因杨某、明某所请无据,故判决驳回杨某、明某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最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魏某与杨某福结婚后,与各自带的未成年子女珙同生活,彼此形成抚养关系。杨某福死亡后,齐某、李某、杨某、魏某对杨某福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系杨某福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现魏某、李某主张诉争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价42万元与实际支付21万元差额部分对应的产权份额系宋某对魏某个人的赠与,属于魏某个人所有。虽诉争房屋系宋某原承租公房拆迁后回迁所得 ,但宋某对原承租公房并无所有权,购买回迁安置房时宋某并未出资。魏某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亦系依据其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并杨据相应的拆迁政策确定购房价款,故魏某、李某主张诉争房屋50%的产权份愙为魏某和杨某福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诉争房屋应认定为魏某与杨某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杨某福的遗产份额,因

被告杨某、李某、魏某、齐某均未主张杨某福生前留有遗产,故就杨某福之遗产应由杨某福之法定继承人平均予以以分割,每人均享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四人均认可诉争房屋的价值为400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魏某主张了马德里诉争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折价款,齐某、杨某、李某主张取得相应折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 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115号房屋由被告魏某所有;

二、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魏某给付原告杨某、被告李某、被告齐某房屋折价款各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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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晶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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